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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语爱的礼物专卖合同书 甲方:浙江省上虞市爱之语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爱之语情侣爱的礼物专卖____店 宗旨 就开设“爱之语情侣礼品专卖店”事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为保证爱之语情侣爱的礼物专卖店顺利开展,同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合同,以互相督促及约束,期冀实现利益共享。 甲方授予乙方“爱之语情侣爱的礼物专卖店”权利。自授权之日起,乙方即正式成为爱之语情侣爱的礼物品牌专卖店。乙方将有权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及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开展正常的特许经营活动。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专卖店不具有代行甲方或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专卖店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卖店对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受甲方指导。 产权:乙方成为“爱之语情侣礼品专卖店”后,所使用的甲方商标、商号及CIS系统等经营技术资产为甲方所有,乙方的有形资产产权为乙方所有。 第二条:专卖店需具备的条件 2.1 具有创业精神,强烈成功欲和事业心,具有品牌经营意识,是专卖店的直接经营者。 2.2 具备一定的商业背景和经商经验,具有独立经营者资格,清楚并认同甲方的运营管理模式。 2.3 具备相应的物业条件,经营面积15平方以上。装配有电话,传真,最好装有电脑。 2.4 具有良好的社会及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商业经营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创业资金(包括品牌使用费、履约信誉金、装修资金、开业流动资金等)。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及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3.1 为乙方颁发以下证书:专卖店商标商号使用授权书、授权牌,为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及相应的指导文件,尽可能为乙方开展市场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3.2 为乙方提供专卖经营的统一门店平面设计图。 3.3根据店铺面积设置四种级别,供加盟商自主选择; A:店中店:大型商场或超市中,店面15平方米以上,约开业要进1万---1.5万元起开业货品,配备店员1-2人。 B:标准店:店面20-30平方米以上,约开业要进1.5万---2万元起开业货品,配备2-3人; C:规模店:店面25-40平方米以上,约开业要进2万---2.5万元起开业货品,配备店员2-3人; D:旗舰店:40-60平方米以上,约开业要进2.5万---4万元起开业货品,配备店员4-6人。 特料:授权牌、授权书、海报、VIP卡、推荐牌、包装袋等。(免费加盟名额内的按成本价供应)。乙方开展业务需要的宣传资料、包装纸、包装袋等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将以印刷成本价续供给乙方。 乙方义务: 3.5 按甲方提供的CIS形象设计要求装饰店面,不得擅自变动甲方的商标颜色、字体及店面风格,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合格后方可开业。 3.6 每月十五日前按时上报甲方所规定和要求的上月经营报表,及时与甲方联系。 3.7 开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乙方专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专卖店组织机构、员工名单规章制度报甲方备案。 3.8 乙方作为爱之语爱的礼物专卖店整体营销网络的成员,应努力扩大市场,增加顾客群,提高爱之语爱的礼物品牌在市场中的影响力。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4.1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专卖店可以在甲方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记、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但不得为第三者模仿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方模仿。 4.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记、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第五条:店址的确定及追加建店 5.1 甲方同意乙方在___省___市___________开设爱之语爱的礼物情侣礼品专卖店。 5.2 乙方在同一城市申请一次只能开一家专卖店,如需增多专卖店须重新申请。并交纳当次品牌使用费2500元人民币。 第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6.1 原则上乙方专卖店的商品销售零售价统一由甲方拟定。但考虑到中国国情,专卖店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必须报于甲方。 6.2 如甲方建议的零售价价格与专卖店所处地区实际不符,专卖店要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专卖店所处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向乙方声专卖店提出与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6.3 乙方专卖店要从甲方以外的单位采购时,必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说明理由,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必须保证达到12.2.9条款。 第七条:品牌使用费 7.1 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专卖店之间发生债务及专卖店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需在本合同签约时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元整的履约信誉金。 7.2 不论专卖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约权,如果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为专卖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信誉金充抵违约金。 7.3 合同正常期满后如乙方不续签合同,在乙方专卖店撤除并销毁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管业象征及所有带有甲方的商标的物品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归还专卖店全部履约金本金,履约信誉不计息。 第八条:宣传促销 8.1 协议期内,甲方将利用爱之语爱的礼物品牌、业态优势,不定期地进行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其宣传内容涉及乙方专卖经营部分包括乙方商号的,并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也应在其所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做好宣传、促销工作,甲方如有统一促销活动,乙方应以予积极配合。 第九条:订货、发货及付费方式 9.1 乙方营业期间,乙方按甲方的订货、付款政策在甲方网站上或以传真方工提交《订货单》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确认发货后发货期后24小时内汇出全部货款,款项全部到帐后甲方在7日内发货(在日后运作当中甲方有权调整订货、发货政策)。 9.2 甲方开发的新产品,乙方视情况进货。 9.3 乙方收货验货:乙方收到货品时如发现质量及数量不符,请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验货合格。 9.4 货物运输:一般情况下甲方采用普通包裹方式发货,发货运费和除纸箱以外的包装全部由乙方承担;发货时甲方可根据情况为乙方所订货物购买保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商品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货物运输公司索取凭据和签章,以备向货物运输公司交涉,该部分的货物损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所获赔收益亦双方各得一半;如乙方不购买保险,则所有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十条:换货管理 10.1 甲方炎减轻乙方库存压力,双方约定乙方进货后三个月内不流通的商品可以按前次进货总额的10%给予调换,乙方要求调换的产品须从未在货架上摆放,保证吊牌、价格牌、外包装等完好无损、产品无破损、风积、霉变、虫蛀现象,不得影响再次销售。乙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10.2 拒绝换货标准 ◆开包后摆放过的产品、甲方已不经营的产品 ◆质量问题,但吊牌、包装未保存或流失、损坏的产品 ◆保存不当造成染污渍、变色、霉烂、虫蛀的产品 ◆服装、鞋子、围巾、手套等季节性强的产品 10.3换货程序 ◆通知甲方工作人员、并在传真或E-mail中列明换货清单 ◆甲方人员整理换货资料交相关部门确认是否符合换货标准确,并将确认结果发给乙方 ◆乙方办理换货,换货所产生的双程运输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仓库管理员验收,并传真给乙方 ◆甲方财务确认之后,按乙方要求更换同等价值之商品 10.4 换货价格 ◆符合换货标准的货品按甲方收到乙方上报的换货申请单之日时的最新进货价格换货。 第十一条:责任承担 11.1 乙方不按甲方经营原则经营,如:擅自降价、折价、倾销等,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或造成市场混乱,导致爱之语爱的礼物专卖店形象及利益受损,甲方将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罚款、扣除履约金,直至取消乙方资格的处罚。 11.2 乙方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由乙方独立承担后果。 11.3 质量问题:甲方对产品按国家新三包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维修或更换,甲方承担换货单程发货费用。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2.1 乙方专卖店发生如下各面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专卖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专卖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2.1.1专卖店没有忠实地实施甲主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12.1.2 乙方专卖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全员规定的债务。 12.2 乙方专卖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做通告而解除合同。 12.2.1 专卖店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检资等处分,使接受甲方同专卖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专卖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12.2.2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12.2.3 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行书面同意面私自出让营业权。 12.2.4 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行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12.2.5 乙方向其他人透露甲方公司的经营秘密。 12.2.6 乙方损害了甲方、公司专卖店的名誉,妨碍了甲方或其它专卖店的业务。 12.2.7 乙方专卖店主或乙方专卖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形式的处分。 12.2.8 乙方专卖店退出公司事业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的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十天以上。 12.2.9 乙方专卖店连续两个月没有进货或者专卖店6个月内累计进货不足10000元。 12.2.10 乙方专卖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2.2.11 法院、政令要求乙方专卖店终止营业。 12.2.12 乙方专卖店在签署本合同半年内仍未开业。 12.2.13 如甲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专卖店可对甲方规定一个月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甲方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专卖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2.3.1 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2.4 发生如下各项的任何一项事由,专卖店可不作通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2.4.1 甲方申请破产。 12.4.2 政府宣布破产。 12.4.3 甲方商标侵权导致乙方无法经营。 第十三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3.1 只要乙方和甲方双方协商达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在专卖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个月内归还1000元履约信誉金。 13.2 对于乙方库存之甲方仍在经营的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提供帮助将该部分货品转卖给第三方或由甲方以乙方进货价的5—8折回收,帮助专卖店完好退出。 13.3 专卖店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解约,甲方退还保证金1000元。 第十四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4.1 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支术资产的使用权。 14.2 乙方专卖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14.3 如乙方不主动撤除,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乙方负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营业的过渡和继承 15.1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理。 15.2 如甲方认为乙方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以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专卖店的运营,甲方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甲方确认乙方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专卖店。 15.3 如乙方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有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权。 第十六条:名义责任 16.1 乙方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16.2 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十七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17.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同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其它 1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期壹年,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乙方可优先再续签。续签的话,每年需向总部上交500元每年的管理费. 18.2 本合同共计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为防止市场无序竞争,爱之语总部严格执行“限额加盟,区域保护”的总政策。 县级城市:限设一家爱之语专卖店,独自垄断一个城市; 地级城市:发展1-2家爱之语专卖店(实行区域保护,直径六公里内只开一家),共同垄断一个城市; 省会城市、直辖市:发展3-5家专卖店,合理规划布局,各自垄断一个大的商业区域中心。
甲方:浙江省上虞市爱之语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地址:浙江省上虞市凤鸣路241号 身份证地址: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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